编辑: 赵志强 2014-12-24
秦开管委办〔2009〕53号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的暂行办法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节能降耗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综合性产业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从事节水、节能以及开展相关能源审计、节能示范工程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根据区内产业发展状况和节能目标要求,按年度分批发布《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降耗重点鼓励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在《名录》中针对不同的项目,确定具体的鼓励措施. 第四条 设立"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支持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其资金来源包括开发区财政拨款、各项节能专项资金、建筑奖励资金、国际组织援助和社会捐款等.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秦皇岛开发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鼓励条件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先执行国家、河北省和秦皇岛市的相应扶持政策,与本办法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能源优化及节约 第六条 鼓励企业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或中介组织,为其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源规划的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相应办法的,对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第七条 对列入《名录》的海水淡化、反渗透水处理、水源再生回收等节水项目,按《名录》中确定的额度和方式,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第八条 对列入《名录》并采用高效、节能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或通过技术改造取得上述高效、节能效果的设备,或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清洁燃料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取得良好效果的工业节能项目,按《名录》中确定的额度和方式,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第九条 对列入《名录》并属于国家鼓励开发、生产的节能环保型汽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按《名录》中确定的额度和方式,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第十条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不足5000吨的一般用能企业采取分别的节能鼓励措施,视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每年度科技局编制节能技术研发专项科技计划,并列入《名录》. 第十二条 鼓励建筑企业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照明等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施工,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名录》中确定的额度和方式,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建筑企业奖励办法由规划局节能办公室根据国家政策每年进行调整,并列入《名录》. 第十三条 根据区内节能项目的投资状况、技术水平、节能效果和示范效应,评选出一定期间内的若干个"最佳节能项目",对获得上述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示范性节能工程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产品,提倡和促进适度消费.加强对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节能培训,提高其节能技术水平和节能意识. 第十五条 通过开发区门户网站等信息交流平台,建立节能技术和产品发布制度,推广先进的节能方法和经验、发布企业再生产品的供求等信息,加强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节能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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