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4-12-24 |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中优惠条款的企事业单位的审核工作由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财政局负责本《办法》中财政扶持政策的复核和兑现. 第十七条 经发局每年集中两次受理各项优惠政策的申请,时间分别是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具体办事程序为: 1. 到经发局能源科领取或从秦皇岛开发区门户网(www.qetdz.gov.cn)下载"资格认定申请表". 2. 填报"资格认定申请表"和其他材料. 3. 将填报好的"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经发局能源科. 4. 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认定标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在2个月内出具"资格认定书". 5. 对获得"资格认定书"的项目,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具体优惠额度进行核准,然后报管委会批准,统一拨付款项. 第十八条 对上述获得政府扶持资助的项目和单位,定期进行复核,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复核不合格的,暂停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节能 办法 通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09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