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4-12-25

(四)环境污染责任 1.环境污染的范围.包括生活环境污染、生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污染. 2.归责原则.居民之间生活污染适用过错责任,主要由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解决.企业生产污染适用无过错责任,主要由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解决.

(四)环境污染责任 3.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1)减轻或免责事由举证. (2)因果关系举证. 4.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环境污染

(五)高度危险责任 1.高度危险范围.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民用核设施等. 2.归责原则.一般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 3.责任主体.经营者、占有者、使用者、管理者等. 4.减免责任事由.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

(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归责原则 (1)一般动物.实行过错原则,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 (2)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无过错原则. (3)动物园的动物.过错推定,即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4)遗弃、逃逸的动物 .无过错原则,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2.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七)物件损害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情形.不能证明无过错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其他责任人情况下的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无其他责任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其他责任人情况下的追偿.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4.堆放物.不能证明无过错→堆放人.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6.林木折断.不能证明无过错→管理人与使用人. 7.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人. 8.窨井等地下设施.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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