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4-12-29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62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备注

1 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许可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第四条.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 户外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及事业、媒体单位广告经营资格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9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工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241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242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243项,户外广告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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