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4-12-29 |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4 个体工商户登记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5 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主席令第九号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6 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