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5-01-05 |
(二)普查组织 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污染源普查工作小组,统筹组织各社区、村(居)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行政辖区内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在国家统一下发的各类污染源信息基础上,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工作时间安排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的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17年启动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
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与质量核查;
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 (1)区及各镇(街道)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普查经费预算,建立普查协作工作机制(2018年2月底前完成);
(2)区级普查机构制定并印发普查实施方案(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区、镇(街道)普查机构选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技术支持单位(2018年4月底前完成);
(4)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开展名录库质量核查;
排查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镇(街道)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清查并报送名录库至区级普查机构(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区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清查(2018年5月底前完成);
区级普查机构完成清查质量核查,并将清查名录库报送至市级普查机构(2018年7月15日前完成);
(5)组织完成区、镇(街道)两级培训,持续开展普查宣传(2018年6月底前完成). 2.全面普查 (1)各镇(街道)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2018年10月15日前完成);
(2)镇(街道)级普查机构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将镇(街道)级一稿数据上报至区级普查机构(2018年11月5日前完成);
(3)区级普查机构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将区级一稿数据上报至市级普查机构(2018年11月25日前完成);
(4)结合国家、省、市对普查数据的审核与汇总意见,对普查数据开展复核,完成普查数据库的核定(2019年6月底前完成). 3.总结发布 (1)区、镇(街道)两级普查机构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至同级环境保护部门(2019年5月底前完成);
(2)区级普查机构编制区级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报告与评估报告,并将相关成果报告报送市级普查机构(2019年5月底前完成);
(3)区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验收(2019年7月中旬前完成);
配合市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验收(2019年8月中旬前完成);
(4)区级普查机构总结发布普查成果(2019年9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