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5-01-05 |
五、考核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月考勤和年度考核.考勤和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待遇发放依据,由用人单位存底,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扣发一个月工资和津补贴.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解除劳动合同.无故迟到、早退30分钟的,一次扣发20元.一个月累计病假7天以上,按缺勤工作天数至少扣发50%的工资和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类.聘用人员数超过5人的用人单位按20%单列评定优秀;
其他单位聘用人员参与事业编制职工的考核评定.年度考核优秀者,由用人单位增发一定的年终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扣发50%的年终奖,该年度不作为助理岗位等级晋升或工勤薪级工资调整的工作年限.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者,扣发全部年终奖.如无特殊原因,则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岗位调配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可调配工作岗位.原则上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同意.校区内相同岗位系列调配,由人事处审批.校区间调配或校区内不同岗位系列调配,需经人事处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条 工勤岗位调配到各类助理岗位,必须按新进人员聘用程序处理,其工作年限以在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计算.各类助理岗位间调配或工勤岗位间调配,其工作年限与调配前连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 科研助理工作5年以上,如果用人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且考核业绩突出者,由用人单位推荐并经人事处审批,可在用人单位编制控制数内转为实验助理或管理助理. 第三十二条 管理部门空缺助理岗位,应优先从各教学科研单位及服务部门已聘人员中进行公开选调.必要时学校可公开直接在各类助理岗位间或工勤岗位间、校区间或单位间的聘用人员中进行统一调配.
七、续聘解聘与离职 第三十三条 首次聘期一般为1-3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人事处不定期对劳动合同进行清理,并在合同到期前40天通知用人单位进行合同期满考核.用人单位在聘用到期前30天,向人事处提交聘用期满考核意见.如需续聘,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按照相关劳动合同规定,合同各方均可提出 解除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下 发拟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报人事处审批.若聘用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报告,经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聘用人员因病因伤住院治疗,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医疗期满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应解除劳动合同.凡解除劳动合同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聘用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对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本要求,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 第三十七条 聘用人员若在聘期内攻读学历学位或离岗进修学习,劳动合同则自行解除. 第三十八条 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女性工勤人员年满50岁,女性助理人员年满55岁,男性年满60岁,则劳 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若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关系完成相关程序后,需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校.具体程序如下: 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交聘用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的书面报告 (校区需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并附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或辞职报告,人事处审核同意后通知离职人员办理离校手 续.离职人员将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后交人事处备案(校区交由 人事部门报人事处). 人事处对离职人员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为离职人员办理保险相关手续(校区由人事部门办理). 人事处对离职人员进行经济补偿金和保险金补偿核算,并出具便函.离职人员凭便函到财务处(校区到财务部)进行结算.若涉及财产赔偿,从离职人员获得的补偿金中扣除. 第四十条 聘用人员因劳动合同和待遇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学校工会组织提出调解,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