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5-01-08 |
5364 2138.135 交货地点:按照《配送信息及供应商供货服务网点响应表》执行 交货及安装期限: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协议总价(人民币大写): 贰仟壹佰叁拾捌万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2.本项目成交产品价格,除产品价格外,还包含送货、安装、调试、质保期内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和服务费及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在质量保证期内,各采购人无需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上门费、备件费、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 第三条 质量标准和要求 1.乙方及供货服务商保证为采购人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及服务. 2.乙方及供货服务商保证提供的货物是产品原生产厂商制造的,是全新、未使用过的、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的,并完全符合甲方在竞争性谈判采购时提出的各项需求,同时满足乙方投标时承诺的其他内容. 3.乙方及供货服务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中所有预装和为本项目安装的软件,具有合法版权或使用权的正版软件且无质量问题. 4.乙方及供货服务商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5.如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构成侵权的,则由乙方负责处理纠纷,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包装要求 1.乙方及供货服务商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随货物应附有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箱的技术资料. 第五条 批量采购合同签订及供货期限 1.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在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税务系统各采购人签订《2018年第三季度税务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 因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经协调后仍拒不签约的,税务系统各采购人可以依法不再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合同》一式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及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各执一份. 4.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保证自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 第六条 货物验收 1.验收时,采购人及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均须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签署《 年第 季度税务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包-**包(**配置)货物验收单》(二联单)(以下简称《验收单》). 《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
一份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 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当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的安装现场后,采购人和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依据供货清单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逐项检查.在产品试运行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公章,据此可以按合同约定付款.产品的质保期从签署《验收单》之日起算. 2.如果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短缺或损伤,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及时补足或更换,并在7日内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承担.同时,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保证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清晰、正确和完整. 3.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为采购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技术培训,使参加培训的人员具备设备基本的应用能力和维护能力. 4.在双方签署《验收单》后30日内,如果采购人发现货物内在的损坏,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在货物质保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有权要求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采购人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5日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相关费用由供货服务商或乙方承担. 第七条 售后服务及保修 1.自双方签署《验收单》之日起算,质保期为三年.质保期内,甲方及采购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免上门费、免备件费、免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 2.在质保期内,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必须按以下要求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1)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服务热线,负责解答采购人在设备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我司提供365天全年无休专属人工坐席服务,并为本项目建立VIP帐号,享有专线号码的中文技术服务热线400-660-6600(7*24小时) (2)售后服务标准必须与该产品出厂市场标准服务一致,同时还应包括:3年整机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