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5-01-12
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资格审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种粮大户资格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黑财经〔2012〕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种粮大户是指:在本省行政区一个县域内耕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1000亩以上,并且单块连片耕种面积不低于500亩),经村、乡(镇)、县(市,含省农垦系统,下同)三级审核确认并纳入档案管理的农民(农工). 第三条 对种粮大户资格认定,坚持统一政策、分级负责、层层把关、动态管理、严明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对种粮大户资格认定,采取农户申报、三级审核,县(市)政府确认的方式,对认定的种粮大户由乡(镇)和县级财政分别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凡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种粮大户,应在达到规定要求的条件后(耕地面积、连片经营面积等),主动提出种粮大户资格申请,并提报相关证据资料. 第六条 所耕种土地全部在同一村的,在首次申请种粮大户资格时,应向所在村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填报《****年种粮大户资格申报基本情况表》;

(二)耕种土地面积、来源、地块位置面积和播种粮食品种情况说明;

(三)自有土地的合法手续原件(二轮承包地合同、土地证、开荒地县及县以上农业部门批准手续等);

(四)承包土地的合法手续原件(承包个人土地的应提供发包人二轮承包合同等有效证件、承包集体土地的应提供集体土地证等有效证件)和相关流转手续原件(规范合同文本、交纳承包费收据等);

(五)现有农用机械、重点水利等基础设施情况说明(名称、数量、购置时间、购置价格、功率(性能)、完好情况等);

(六)种粮大户承诺书(主要说明对所申报情况、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所耕种土地为本乡(镇)其他村的,在首次申请种粮大户资格时,应分别向土地所在村提供上述

(二)至

(六)项申报材料,经所在村审核确认出具审查核实证明材料后,将证明材料连同种粮大户申报材料一起由种粮大户转交所耕种最大面积土地所在村,同时向最大面积土地所在村提报全部土地《****年种粮大户资格申报基本情况表》和《****年种粮大户资格申报基础设施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

4、5).由最大面积土地所在村连同种粮大户在本村耕种土地共同汇总后,上报所属乡(镇). 第八条 所耕种土地为其他乡(镇)所属村的,在首次申请种粮大户资格时,应分别向有关土地所在村提供上述

(二)至

(六)项申报材料,经所在村(农场)和乡(镇)两级审核确认出具审查核实证明材料后,将证明材料连同种粮大户申报材料一起由种粮大户转交所耕种最大面积土地所在村,同时向最大面积土地所在村提报全部土地《****年种粮大户资格申报基本情况表》和《****年种粮大户资格申报基础设施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

4、5).由最大面积土地所在村连同种粮大户在本村和本乡镇其他村耕种土地共同汇总后,上报所属乡(镇). 第九条 村级对种粮大户提供申报的本村(包括集体和个人)土地资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要进行实地审查核实,对经核实审查后符合政策要求的,出具由村委会主任、会计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的种粮大户审查核实证明,随同种粮大户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证明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种粮大户耕地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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