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5-01-12 |
耕地数量和连片种植面积是否真实、准确;
承包合同是否真实并具有法律效应;
种粮大户所申报耕地种植粮食品种情况是否真实;
种粮大户现有农用机械和重点水利等基础设施情况是否真实;
种粮大户所申报耕地是否由本人种植,有无转包情况等. 第十条 乡(镇)政府负责对本地种粮大户申报情况进行全面核实,重点是对经村审核上报的种粮大户提供资料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核;
同时,对种粮大户土地来源、土地连片面积、粮食种植品种和面积进行实际核查.将核实后种粮大户的姓名、耕地面积来源(本人自有耕地面积、承包耕地面积及其发包人姓名)、种植粮食品种面积、连片面积等信息,在地块所在行政村和乡(镇)政府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并同时公布县财政局、农业局的监督电话.如群众对张榜公示内容有异议,需由提出异议人提供相关证据,经乡(镇)进一步核实后按复查核实结果再次公示5天. 第十一条 信息公布无误后,由乡(镇)对上述资料的真实、合法审核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并由当地财政所、经管站和乡(镇)经办人、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种粮大户申报材料、村级证明和乡(镇)的核实证明资料整理存档.同时将全套材料复印上报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县(市)财政、农业等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分户《****年种粮大户资格申报基本情况表》和《****年种粮大户资格申报基础设施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
4、5)及各级审核情况和证明材料的合理合法性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并组织对重点种粮大户申报土地和粮食种植情况进行抽查.经联合审核无误后,报当地政府确认,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由县(市)财政、农业等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对有关种粮大户所在乡(镇)下达文件批复种粮大户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种粮大户年度复审制度.各地应在每年1月底前对种粮大户进行全面核审.种粮大户应根据耕地实际种植情况和耕地增减变化情况,每年1月底前向耕地所在村提报《****年度种粮大户粮食播种面积复审情况表》,经所在村和乡审核确认由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村统一上报所属乡镇,乡镇核实确认粮食种植面积符合种粮大户标准后,将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整理备案.对耕地面积发生变化的,经乡镇核实确认后,将资料整理备案并将有关土地增减变化资料复印上报市县财政部门备案.对跨村、乡的种粮大户,经所在村和乡审核确认出具证明材料后,由种粮大户转报最大面积土地所在村,由村统一上报所属乡镇,经乡镇核实确认后,将资料整理备案并将有关土地增减变化资料复印上报县(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市)财政和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按照动态管理等要求,每年应定期对种粮大户资格进行审核,对达不到种粮大户标准的农户(农工),撤销该种粮大户资格,退出种粮大户资格管理范畴.上述情况要逐级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年市、县种粮大户资格申报基本情况汇总表 2.****年市、县一般种粮大户(5000亩以下)资格申报汇总表 3.****年市、县超级种粮大户(5000亩以上)资格申报汇总表 4.****年种粮大户资格申报基本情况表 5.****年种粮大户资格申报基础设施基本情况表 6.种粮大户提供有关资料明细表 7.****年市、县农业种植业合作社资格申报汇总表 8.****年农业种植业合作社分户基本情况统计表 9.****年农业种植业合作社分户基础设施基本情况统计表 10.种粮大户资格申报、审批流程图 11.种粮大户承诺书 12.《****年度种粮大户粮食播种面积复审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