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5-01-13

(五)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居家供养和机构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居家供养;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机构供养服务.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 居家供养.对居家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居家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等服务. 机构供养.对需要机构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

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精准认定机制. 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收入和财产评估、赡养抚养义务人及有无履行义务能力等具体认定办法,要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确保特困救助供养对象认定的准确性.

(二)资金保障机制.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或实物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社会捐赠资金或物资,帮助改善特困人员的生活.各地要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各级政府要按照 谁举办谁负责 的原则,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供养服务机构职工工资及建设修缮、设备购置、日常管理等经费预算.

(三)动态管理机制. 各地要结合本地特困救助供养对象认定标准,建立健全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定期复核制度,对已经纳入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定期跟踪核查其家庭人口及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要建立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参与的特困人员信息动态报告机制,及时掌握特困人员增减及身份信息变动情况,不断完善保障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 一人一档案 ,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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