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5-01-13 |
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将结果送组织部门,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发改部门要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二)搞好制度衔接. 各地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组织好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途径和形式,多角度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城乡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12月颁布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