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5-01-30 |
(三)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
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
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三)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
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处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
(四)科研投入.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
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
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2万亩以上;
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1万亩以上;
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的大田用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