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5-02-04 |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条款由电站运营期物质损失部分、太阳辐射发电指数部分、营业中断电费收入损失部分和通用条款四部分组成.电站运营期物质损失部分、太阳辐射发电指数部分、营业中断电费收入损失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电站运营期物质损失部分和太阳辐射发电指数部分为必须投保的项目,投保人可选择投保营业中断电费收入损失部分.
一、电站运营期物质损失部分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光伏发电设备:包括太阳能电池板(组件)、接线盒以及其他必要设备;
输变电系统:包括汇流箱、逆变器、交、直流配电柜、电缆、充电控制器、储能设备及其他必要的电子设备、元器件;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主体建筑、太阳能电池板支架、场区道路、维修车间、仓库等;
(四) 物料、仓储品;
(五) 其他财产.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
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因自然力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包括但不限于:
1、龙卷风、雷击、暴雨、洪水;
2、暴雪、冰凌、冰雪、冰雹、冻雨;
3、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
(二)非机械或电气意外事故 非机械或电气意外事故是指除机械或电气意外事故之外的不可预料的且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火灾;
2、爆炸;
3、飞行物体坠落.
(三)机械或电气意外事故 机械或电气意外事故是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不可预料的且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经考核合格的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4、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保险标的发生制造商产品质量保证条款规定范围内的机械或电气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根据相应条款规定向其索赔,但制造商拒绝承担责任或被保险人尽力索赔未果的,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