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5-02-11 |
2 行政处罚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国家主席令第55号修订)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钦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 因登记机关下放至县(区)工商局,处罚权相应下放.
3 行政处罚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年8月国家主席令第20号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钦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 因登记机关下放至县(区)工商局,处罚权相应下放.
4 行政处罚 对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处罚 【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年8月国家主席令第20号公布)第四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
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 钦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 因登记机关下放至县(区)工商局,处罚权相应下放.
5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按规定办理的处罚 【行政法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 钦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 因登记机关下放至县(区)工商局,处罚权相应下放.
6 行政处罚 对承租、受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法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 钦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 因登记机关下放至县(区)工商局,处罚权相应下放.
7 行政处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业务范围外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