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5-02-11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钦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除重大、疑难案件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区)工商局管辖 8.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
307 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钦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除重大、疑难案件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区)工商局管辖 9.对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粮食收购企业 钦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除重大、疑难案件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区)工商局管辖 10.对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0号修订)第十一条: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棉花经营者 钦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除重大、疑难案件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区)工商局管辖 11.对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