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5-02-20 |
(五)相关说明 1.机构名称:填报本机构经过注册登记的全称.登记多个名称时,应填写第一名称.尚未注册登记的,填当地编委批复的名称. 2.组织机构代码:填报本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载明的代码.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不填.填报时可参考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3.行政区划代码:在填报机构地址和隶属关系后由计算机自动赋值,供审核用. 4.经济类型代码、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填报时可参考《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等标准. 5.机构所在地是否民族自治:指自治区、州(盟)、县(市、旗)等. 6.地址:填报本机构注册登记的详细地址. 7.机构成立时间:填报最早开业时间或批准成立时间. 8.机构性质、机构隶属关系、机构行政级别代码:按当地编委的批复进行填报. 9.机构第二名称:填报本机构经过注册登记和/或当地编委批复的第二名称. 10.执法模式:填报本机构的具体执法模式,可多选. 11.编制人数:按当地编委的批复进行填报.编制人数=行政(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
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一般事业编制+工勤技能及其他编制.行政附属编制数纳入 工勤技能及其他编制 进行填报. 12.在岗职工数:一律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进行填报,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离开本机构仍保留人事或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人员.在岗职工数=卫生技术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13.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和影像技师(士、员)等卫生专业人员,还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卫生监督员.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监督员+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14.其他技术人员:指从事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科研、教学等技术工作的非卫生专业人员. 15.管理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事卫生监督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党政、人事、财务、信息、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纳入 管理人员 进行填报. 16.工勤技能人员: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分为技术工和普通工. 17.离退休人员数:包括离休、退休以及内退人员. 18.卫生监督协管员:指按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详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要求,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协助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并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人员数量. 19.房屋总面积:包括下设直属分所(局)等派出(分支)机构的房屋面积.房屋总面积=自有房屋面积+租借房屋面积. 20.自有房屋:指本机构购买、自建或主管部门划拨的,产权归本机构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其中,业务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等;
后勤保障及其他用房包括储藏室、卫生间、工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公共服务用房,变配电室、水泵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