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5-02-20 |
四、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安全建设 第八条 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九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2.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3.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4.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5.易于清洁和消毒;
6.避免阳光直射;
7.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五、医疗机构消防安全建设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建筑物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以及其距医疗机构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不应堵塞通道和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建筑物的病房、门急诊、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处的建筑装修材料,应按照规范要求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材料.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建筑物内应设置独立的消防控制室,并按规范配置相关设施.每次值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公共区域及疏散走道内的室内装饰,不得将疏散门及其标志遮蔽或引起混淆.医疗机构消防疏散出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报警系统、安全标志和应急照明齐全、灵敏有效,符合规范要求,无火灾隐患. 医疗机构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六、医疗机构应急安全建设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要研究制定本单位应对火灾、地震、长时间停水、停电、水源污染等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在防范、处置灾害事故中,要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工作方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明确医疗机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指挥体系、工作职责,明确人员疏散、报警、指挥程序以及现场抢险程序等事项,做到分工细致、岗位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中,要专门制定医院病区(包括急诊、住院)人员疏散、转移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1.灾害事故发生时,病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按照本医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告,并首先组织患者和现场人员疏散和转移. 2.对于能够自主行动的患者、在他人协助下能够行动的患者、不能自主行动或者由于病情严重不能移动的患者,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疏散、转移方案,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 3.按照国际通行的伤病员检伤分类方案,对在事故中受伤的人员以及转移出的患者进行检伤分类处置.即按轻、重、危重、死亡分类,分别以"蓝、黄、红、黑"的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作出标志,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要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知识、技能培训,并组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模拟演练. 医疗机构其他安全建设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高压氧舱、锅炉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相关设施建设与安装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锅炉房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变配电室、医用气体用房等相关设施建设与安装应满足防火及安全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用电教育,规范用电行为.具有双路供电系统和自备发电配送能力,保证手术室、导管室、产房、重症监护病房、急诊科、血液透析室、输血科(血库)供氧、供气、负压等重点部门的用电需要.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医用设备相关设施应符合《辐射防护规定》、《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