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5-02-23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续一)

第一章 法律 节约能源法裁量细则 第一条《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细则:

(一)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二)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条《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一)产品尚未售出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二)产品已售出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未改正的:

(一)产品尚未售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产品已售出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细则:

(一)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尚未销售的,处5万元罚款:

(二)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已售出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三)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未改正的:

(一)用能单位配备、使用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罚款;

(二)用能单位配备、使用的能源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校准)或超过检定周期(校准)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用能单位配备、使用的能源计量器具经检定(校准)不合格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法规

第一节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裁量细则 第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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