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5-02-28 |
(一)办公用房:填列单位的领导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用房、离退休管理机构用房、会议室、传达室、信访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工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礼堂、食堂、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按建筑面积和价值进行反映.
(二)业务用房:填列单位除办公用房以外的其他工作用房,包括实验用房、审判庭、羁押室、律师室、调解室、政府机构业务大厅等,按建筑面积和价值进行反映.
(三)其他:填列单位除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包括生活用房、商业门面等,按建筑面积和价值进行反映.
(四)审核公式:1行=(2+9)行;
2行=(3+4+5+6+7+8)行;
9行=(10+11+12+13+14+15+16)行;
1栏=(3+5+7)栏;
2栏=(4+6+8)栏.2栏≤02表4栏;
2栏≤03表2栏.
九、行政单位车辆情况表(06表)填报方法 本表反映单位期末车辆的数量、价值,根据有关明细账、车辆台账填列:
(一)按车辆类型分析:按《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填列单位汽车(2030000)数量和价值: 1.轿车(2030401);
2.越野车(2030402);
3.载客汽车包括商务车(2030403)、其他乘用车(2030499)和客车(2030500). 4.其他:除上述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2030100)、牵引汽车(2030200)等其他车辆.
(二)按车辆用途分析: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财行〔2013〕180号),填列单位车辆数量和价值. 1.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填列用于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专用机动车辆,按数量和价值进行反映. 2.一般公务用车:填列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按数量和价值进行反映. 3.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