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5-03-20 |
4、有完善的质量验收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变更 被许可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被许可人应当向区燃气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原许可证
(三)延续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1、不能满足新办、重新办理规定的;
2、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3、发生安全服务责任事故,且改正措施未落实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不予延续的其它情形.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采用打印的,字体不小于5号字;
2、申办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3、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公章复印无效);
4、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一般应为A4大小,所有的复印件应加盖本企业公章;
5、填写的名称、地址应当使用全称,表格内数字务必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使用公历;
6、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两份提交区燃气管理部门.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重新办理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三)固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有效使用证明(复印件);
(四)必备的安装维修所需的设备、工具和仪器的清单,应包含: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维修的零配件;
3、检修、调试的专用仪器.
(五)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委托安装、维修的协议书和主要备件的供货合同(复印件);
(六)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及劳动用工合同,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职称(复印件);
5名以上与安装维修类别相适应的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七)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规定要求制定的各类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复印件).
2、变更 (1)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原许可证.
3、延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委托安装、维修的协议书和主要备件的供货合同(复印件);
(3)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证明及劳动用工合同,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职称;
(4)5名以上(含5名)与安装维修类别相适应的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5)《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文书名称
1、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申请表
2、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变更申请表
3、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延续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与变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