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5-03-22 |
一、建筑节能管理
1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8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26
四、勘察设计管理
36
五、城乡规划管理
47
六、城市建设管理
52
七、燃气供热管理
93
八、房地产业管理
104
九、住房保障管理
123
十、住房公积金监管
127 十
一、村镇建设管理
128 十
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131 十
三、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
135 十
四、建筑执业人员管理
140 说明151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建筑节能管理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公司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有以上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3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司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