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5-03-26

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

上述涉及公路、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核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6.企业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按《规定》应当在本省申请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其资质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 7.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军队所属企业,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四)资质审查 1.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3.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为 浙江省建设信息港,

网址:www.zjjs.gov.cn. 4.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5.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6.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中已有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未按规定进入发布平台的工程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企业申请上述资质时,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人员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的发布信息为准,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未发布的企业主要人员将不予认定. 资质申报中涉及的有关指标说明和指标解释详见附件4.

二、资质证书的延续与变更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规则详见附件5),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

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六)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

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七)资质证书变更的相关规定 1.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

(2)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材料详见附件2. 2.其它内容变更 (1)涉及省级及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不含名称变更)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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