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5-03-26 |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由许可机关办理;
(2)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2. 3.资质证书变更应向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办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材料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八)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的,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三、监督管理
(九)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十)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一)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二)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十三)资质许可机关应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对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违法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做出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