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5-04-09 |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工程,主要包括城市各类公园、风景林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建设项目,以及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
二、实施程序
(一)绿化工程方案审查.城市各类公园、风景林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专用章"(绿色图章1). 含有附属绿地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专用章"(绿色图章1).
(二)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查.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内容包括: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施工图是否满足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要求;
是否符合现行绿化工程设计规范;
园林建筑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施工图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等.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和委托审查协议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并出具修改意见,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三)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城市规划、建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参与绿化工程专项验收.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图上加盖"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绿色图章2);
对擅自更改规划设计、降低绿地率的,不予加盖"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三、监督检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 对园林企业承接未加盖"绿色图章"绿化工程的,记入不良记录. 本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本制度实施前已开工建设项目沿用原管理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政和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2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市法制局 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办公室 2015年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