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5-04-19 |
1.项目编号:JG2011-241 2.项目名称:可视化口译实训系统设备项目 3.采购货物名称、数量: (见采购货物一览表) 4.交货期:以合同为准 5.交货地点:以合同为准 6.发售采购文件时间:2011年5月13日至2011年5月25日12:00止(节假日除外),一经售出的文件恕不退还. 7.发售采购文件地点: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财务科(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持有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 8. 采购时间:2011年5月26日9:00时. 9.采购地点: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开标室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八区嵩山道 邮编:300162 业务咨询:24710333(刘刈) 24710300(邓国彬) 购买谈判文件:24710319 24710335(孟玉全)24717379(传真) 采购人:18622080252(李欣) 单位名称: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 开户银行:工行万新村支行 账户:0302011429300093709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 2011年5月13日 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要求
1、本次单一来源采购为可视化口译实训系统设备项目.
2、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须为信誉好、实力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供应商应提供报价、供货周期、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及验货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
4、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全新,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能够满足各种工作环境需要,产品质量稳定,售后服务方便、快捷,满足用户要求,并对所提供的设备负责终身维护,经用户同意,更换主要部件或配件时,应给予价格优惠折扣率不低于首次优惠幅度.
5、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允许采购进口设备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设备.在采购进口设备时,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设备,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6、用户所购设备及系统经连续运行三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应给予无条件退货或给予更换.
7、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提供给采购人正常使用,并免费承担有关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培训事项.
8、供应商所报的价格为到达需方指定学校的设备单价和总价.
9、供应商所报价格应包括:设备运输费、技术培训费以及所提供设备保修等费用.
10、报价及结算币种:国产设备以人民币报价及结算;
进口免税设备以美元或欧元报价及结算,请注明 免税价:XX美元(或欧元) ,如进口免税设备使用人民币填报的将按照当日外汇牌价折合为美元或欧元报价.
11、(1)国产设备和非免税进口设备结算:签订合同并送至天津市教委供应中心后15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货款的30%,货到需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总额的60%,余款于设备正常运行12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2)进口免税设备结算:采购人自行付款时:需方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全款汇入外贸代理公司指定银行,由外贸代理公司对外开具100%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外贸代理公司见供货商发货单即付90%的货款,余款10%于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后,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由外贸代理公司给付供货商(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国库集中支付时:需方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款的40%汇入外贸代理公司指定银行,由外贸代理公司对外开具100%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需方将设备款的60%汇入外贸代理公司指定银行.外贸代理公司见供货商发货单即付90%的货款,余款10%于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后,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由外贸代理公司给付供货商(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付款日期从合同送至天津市教委供应中心签收后第二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