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5-04-19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42号 当事人:广州市奥心通电子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一个超声波传感器的生产项目,于2015年9月开始投入生产.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 当事人上述建设项目主要设备有:CNC数控车床15台、超声波清洗池2个(其中一个备用)、烘箱2个、贴片机2台、烙铁15个、电脑开线机1台、熔锡电炉1台、压胶机4台、灌胶机15个、示波器5个、线材测试机1台、CRT显示器1台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①线材(半成品)加工工艺:原材料(电线)→下线→拧网线→上锡→剥芯线→焊接头→压胶→测试→半成品线材.②超声波传感器生产工艺:铝棒→机加工→清洗→烘干→贴片→焊银片焊点→填装→打胶→焊端子线→封装→测试.③超声波传感器总成(组装)生产工艺:超声波传感器、线材、塑胶壳→组装→打胶→测试→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清洗废水、生活废水、焊锡废气、厨房油烟等.清洗废水经下水道排放,生活废水经三级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经下水道排放,焊锡废气收集后高空排放,厨房油烟经抽油烟机收集后排放.当事人未完成办理上述超声波传感器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超声波传感器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8年1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294号),同月26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听证申请,2019年1月15日,本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该司项目于2016年4月25日取得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奥心通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穗环管影[2016]112号),取得该函后该司开始装修、安装生产设备、环保治理设施,该司项目于从取得环评批复至今该司一直在调整设备布局并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和整改,由于2008年厂房正门口因市政工程"东涌大桥"(东涌-鱼窝头)建设,破坏了厂房部分原有的排污系统,加上2018年9月份"山竹"台风的影响,排水系统受到损坏,因而造成排水不畅.排水系统破坏后由于与房东在重建工作未能达成一致,导致修复工作在2018年11月份启动,至12月内已全部完成.同时由于在行业内产品出现新工艺,与原有工艺差异较大,新工艺导致生产流程/厂房布局改变都可能与初期环评报告冲突,但新工艺的市场规划与投产计划迟迟未能落实,因此导致验收工作一直无法顺利进行.在此过程中新工艺规划并未正式投入生产,不属于"未验先投"的行为.现今项目计划于2019年1月份完成环保治理设施安装和调试,计划于3月份召开验收工作组会议对本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计划于4月份完成网上公示、上传国家信息系统并报送南沙区审批局备案.同时,该司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在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时,该司新工艺项目不会正式投入生产. 本局于2018年12月24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294号),以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中"未验先投"的理由,拟对申请人采取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罚款70000元的处罚.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中第十二条"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和整改的,验收期限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2016年4月25日取得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奥心通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穗环管影[2016]112号),取得该函后该司开始装修、安装生产设备、环保治理设施,该司项目于从取得环评批复至今该司一直在调整设备布局并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和整改,新工艺规划项目并未正式投入生产且未超过12个月,不属于"未验先投"的行为. 综上所述,该司在调试期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落实相应的环保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排放均符合各项排放标准,而且该司近期尽快安排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在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该司新工艺规划方案不会正式投入生产.因此,请求本局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294号)中的行政处罚决定,维护该司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超声波传感器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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