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5-04-20 |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和测绘管理等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市土地、矿产、海洋和测绘等自然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程和办法等.指导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协调市海洋监察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各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参与审核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海洋的相关规划.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源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并实施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并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市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方案的审核工作.
(八)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省和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十一)承担全市地质环境、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海洋环境及海岛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承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工作. (十二)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公报,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全市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海洋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海洋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负责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市级基础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应急保障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