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5-04-22 |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
c) 正常生产后,每一年不少于一次;
d) 连续停产半年及以上后恢复生产;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7.1.3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粘钢胶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外观 √ √ 不挥发物含量(固体含量) √ 适用期 √ √ 凝胶时间 √ √ 混合后初粘度 √ √ 拉伸强度 √ 拉伸弹性模量 √ 伸长率 √ 压缩强度 √ 弯曲强度 √ 拉伸剪切强度(钢-钢) √ √ 对接接头拉伸强度(钢-钢) √ √ 正拉粘结强度 √ 湿热老化下降率 √ 冻融循环老化下降率 √ 7.2 组批、抽样和判定规则 7.2.1 组批 以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稳定连续生产的同批次产品5t为一批.不足5t时,按一批计. 7.2.2 抽样 出厂检验应按照GB/T 2828.1-2003/ISO 2859-1:1999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型式检验应按照随机原则每批抽取1个样本. 7.2.3 判定规则 7.2.3.1 外观质量不符合5.2的规定时,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7.2.3.2 对于出厂检验,当样本的检验项目全部达到指标要求时,判定该批为合格;
否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7.2.3.3 对于型式检验,样本的检验项目全部达到指标要求时判定该批为合格;
如有2项或2项以上未达到指标要求时,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