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5-04-22 |
五、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核定表》.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并事先向劳务派遣人员告知,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劳务派派遣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工具,并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初次上岗前的安全生产、工作内容、操作规程、企业规章制度等培训和教育,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乙方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允许其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文件,并事先与甲方和劳务派遣人员协商一致,制定《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名册》,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派遣期限、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内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务派遣费用拨付给甲方,不得克扣和拖延.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部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加班、从事夜班工作或在高温条件下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夜班津贴和高温津贴.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权监督、查阅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为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出期间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其他意外事件,乙方应当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并协商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乙方应及时送到医疗机构抢救治疗,并积极协助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甲方按规定已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但在未生效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因劳务派遣人员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向劳务派遣人员索要赔偿,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处理.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权依法追究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六、特别约定 第三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乙方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并与甲方沟通后有权将其退回甲方. 第三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将其退回,派遣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并应当支付相关费用.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在乙方服务期的终止以及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抢救治疗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工伤补偿后再对医疗费用进行结算.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 方支付. 第三十九条 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其经济补偿金由 方承担. 第四十条 乙方未履行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义务,或者因乙方原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致使劳务派遣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乙方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要求提前解除在乙方的服务期限,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乙双方,经其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将其退回甲方后,甲方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二条 乙方延迟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按应付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相应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每年度需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者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时,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重新制定或调整《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明细表》,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按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妥善解决.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