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5-04-22 |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乙方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38条的规定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条 当万成集团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终止之日起或被派遣员工离开该用工单位(包括自愿离职和辞退),该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即时终止、作废,派遣员工于3个工作日内到我公司办理转派手续或签署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逾期不来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八、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乙方未与用工单位做好工作交接,即在服务期内擅自离岗的员工,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并视为乙方主动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至甲方的,甲方为乙方连续安排就业两次,乙方拒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视为乙方与甲方终止劳动合同.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员工,不再享受原用工单位一切薪酬待遇,包括现金及实物等形式. 乙方自愿离职需提前五日向甲方递交书面离职申请,说明离职原因,并与用工单位交接清楚.经甲方盖章后,方可办理离职以及档案和社会关系接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吉林省万成集团派遣员工规章制度》
(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本合同中有关内容与今后国家、吉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用工单位备案一份,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吉林省万成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划押):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