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5-04-26

第一章规定的条件. 2.3 谈判供应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视为不合格谈判供应商,其响应性文件无效. 3.竞争性谈判费用:无论竞争性谈判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中标供应商承担本次评标费用. 4.法律适用:本次竞争性谈判活动及由本次竞争性谈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约和保护. 5.谈判文件的约束力 5.1谈判供应商一旦领取了本谈判文件并参加竞争性谈判,即被认为接受了本谈判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和规定. 5.2 本谈判文件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二、谈判文件 6.谈判文件的组成 6.l谈判文件组成包括:

第一章 采购邀请函

第二章 投标方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有关要求

第五章 谈判程序

第六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请仔细检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重复现象、排版错误等问题的,请立即与采购中心联系解决,否则视同对谈判文件的完整、齐全无异议. 6.2谈判供应商被视为(或有义务)充分熟悉本竞争性谈判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等,本谈判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6.3谈判供应商必须详阅谈判文件的所有条款、文件及表格格式.谈判供应商若未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和规范编制、提交响应性文件,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性文件被拒绝接受. 6.4

第四章中如标明有产品商标、参考品牌、型号的,仅起说明或参考作用并非进行限制. 7.谈判文件的澄清 若谈判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疑点或异议,可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传、电报,下同)在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二天前通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采购中心有权将答复内容(包括所提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分发给所有购买了同一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 8.谈判文件的更正或补充 8.1在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由于需对谈判供应商的提问进行澄清或其他任何原因,采购中心均可对谈判文件用更正或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正.对谈判文件的更正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供应商.更正或补充文件将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谈判供应商有约束力.当谈判文件与更正或补充文件相矛盾时,以采购中心最后发出的更正或补充文件为准. 8.2谈判供应商在收到更正或补充文件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正式书面回函采购中心,逾期不回的,视同供应商已收到更正或补充文件. 8.3为使谈判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谈判文件的更正或补充文件修正响应性文件,采购中心有权决定推迟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购买了同一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

三、响应性文件 9.响应性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 9.1响应性文件以及谈判供应商与采购中心之间的所有书面往来都应用简体中文书写. 9.2谈判供应商已印刷好的资料如产品样本、说明书等可以用其他语言,但其中要点应附有中文译文.在解释响应性文件时,以译文为准. 9.3除在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国际单位制. 9.4本谈判文件所表达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0.响应性文件的组成 10.1响应性文件应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报价部分等内容(有关具体格式及要求详见谈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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