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5-05-03
研发〔2014〕20号 石河子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为切实保证和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特对我校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应发表的学术论文做如下规定:

一、学术论文的数量和层次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1、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至少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EI收录期刊上(不包括会议论文)发表2篇学术论文;

2、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在SSCI收录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2)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3)在EI收录期刊上(不包括会议论文)发表2篇学术论文;

(4)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发表论文1篇学术论文.

(二)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在SCI、EI(不包括会议论文)、ISTP、SSCI、CSSCI等检索收录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包括石河子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和石河子大学学报(哲社版))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

(三)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公开正式刊物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或其项目(产品)设计、调研报告、文学艺术作品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其中国家级奖排名前六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前二位;

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获得专利号),排序前两名.

二、学术论文发表的具体说明

1、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要求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石河子大学",且为在学期间(指正式入学之日后)的学术论文.研究生发表论文作者署名要求如下:自然科学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

人文社科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均可.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其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2、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署名单位一般应为"石河子大学";

若署名单位为本人工作单位,则必须显示出"石河子大学"的有关信息.其成果应是获得入学资格(或通过资格审查)之后取得的成果.

3、"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单位主持编纂并发 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以期 刊出版当年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4、申请者若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如《Nature》、《Science》发表与其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其它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5、申请者的学术论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在《人民日报》与《光明日报》的理论、学术版面发表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摘者,可视同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其中《新华文摘》摘要论文,可视同CSSCI源刊论文(转载刊物与原发刊物之文章只计一项,不重复计数).

6、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国家发明专利(已获得公开号,排序前3名),可代替本学科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

7、鼓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委员会提出并执行比本文件要求更高的标准.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发表学术论文要求高于上述标准的学科专业,或某些对专业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学科专业等,按所在学院、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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