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5-05-13 |
五、附件E修改 1. 增加E1.3(3): 当气瓶容积小于1000L时,仅允许应用于公路运输且充装介质为压缩天然气的管束式集装箱,并且该管束式集装箱不允许进行堆码作业. 2. E3.4.1.2修改为: 安全泄放装置设置 (1)充装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自燃及强氧化性介质的气瓶不得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2)除本条第(1)项以外的每只气瓶均应当设置安全泄放装置,其中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气瓶,设计者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设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或者爆破片与易熔合金塞串联组合装置;
(3)能够形成封闭空间并且可能存留介质的管路系统,应当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3. E3.4.1.3(2)、(3)修改为: (2)采用爆破片与易熔合金塞串联组合装置时,易熔合金塞装置应当串联在爆破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