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5-05-16 |
(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
(一)项所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8月9日,于2016年12月12日公开.
二、曹世斌控制付某怀账户内幕交易 国际医学 曹世斌利用母亲付某怀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 国际医学 41,600股并持有至停牌,截至2017年5月16日仍未卖出上述股票,经计算,盈利23,335.85元.
(一)曹世斌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曹世斌参与了王府井股份收购开元商业100%股权事项所涉及的资料收集、门店考察、框架协议修改等全过程,根据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曹世斌为 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人员 ,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
(七)项规定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6年8月11日.
(二)付某怀证券账户交易 国际医学 情况 付某怀证券账户于2011年11月29日开立于中信证券北京张自忠路营业部,曹世斌控制付某怀证券账户,于2016年9月6日、12日累计买入 国际医学 41,600股,买入金额272,304元,截至2017年5月16日仍未卖出上述股票,经计算,盈利23,335.85元.
(三)账户资金及实际操作 付某怀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资金均来自曹世斌、付某怀自有资金.曹世斌承认付某怀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操作使用,通过其本人办公电脑和手机进行操作,下单购买国际医学的IP地址、Mac地址与曹世斌本人办公电脑的IP地址、Mac地址一致.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告、曹世斌电脑文件打印资料、付某怀证券账户开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等证据证明. 曹世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曹世斌提出如下申辩意见:曹世斌承认进行了内幕交易,但认为违法所得计算有误, 国际医学 于2016年12月2日停牌,至2017年5月9日复牌,由于重组失败开盘即连续三日跌停,到2017年5月11日已浮亏34,112元,因此案涉交易实际无违法所得,且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请求按照无违法所得的最低处罚幅度30,000元进行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1.国际医学转让其所持有的开元商业100%股权为利好信息,受2017年5月6日终止重组公告的影响,5月9日 国际医学 复牌后即跌停,应当视为内幕信息对市场影响已经消除,故违法所得以内幕信息公开后首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准进行计算,合情合理.2.曹世斌系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在知悉内幕信息后本应戒绝交易,其却利用内幕信息买入 国际医学 .我会在处罚时已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配合程度等因素.综上,曹世斌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我会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责令曹世斌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曹世斌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3,335.85元,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 2018年7月3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5号(王麒诚、杨涛) ? 当事人:王麒诚,男,1980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杨涛,男,1968年4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麒诚、杨涛内幕交易 汉鼎宇佑 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杨涛的要求组织了听证,听取了杨涛的陈述和申辩.王麒诚提交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麒诚、杨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