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5-05-18 |
6、《关于白矾的召回情况说明》1份、《关于我公司白矾20180201Z召回的通知》1份、《关于我公司白矾20180301Z召回的通知》1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药品进行召回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7、《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1份,证明需要没收的违法物品的情况. 以上证据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真实、合法,均征求了当事人意见,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你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2320元(贰仟叁佰贰拾圆).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2倍金额4640元(肆仟陆佰肆拾圆)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远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任何一间对公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