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按合同履约;
(四)已经退休;
(五)违法违纪;
(六)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评定资格条件的,除依法追回违规所得外,用人单位和个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本市所有的人才相关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17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印发前新引进领军人才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