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5-05-26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粤1781执恢4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钟挺,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春城雅园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107170057.

被执行人:刘杰,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春城旗尾街一巷l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7809250217. 被执行人:阳春市永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河西沙尾路63号五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杰. 被执行人:阳春市昆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河西沙尾路63号(春湛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刘佑.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挺与被执行人刘杰、阳春市永丰贸易有限公司、阳春市昆仲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阳春市昆仲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阳春大道高冲岭地段D区地块二金鼎花园C幢C2-1902房、C3-1902房、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阳春大道高冲岭地段D区地块一金鼎花园商住楼D幢D1-1302房、D1-2501房、D1-2502房、D2-2501房、D2-2502房、D2-2503房、D3-205房、D3-2503房、D3-2505房、D3-2305房、D1-703房、D1-903房、D3-901房、D2-1002房、D3-1005房、D3-1105房、D1-1201房、D2-1301房.上述查封的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阳春市昆仲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阳春大道高冲岭地段D区地块二金鼎花园C幢C2-1902房、C3-1902房、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阳春大道高冲岭地段D区地块一金鼎花园商住楼D幢D1-1302房、D1-2501房、D1-2502房、D2-2501房、D2-2502房、D2-2503房、D3-205房、D3-2503房、D3-2505房、D3-2305房、D1-703房、D1-903房、D3-901房、D2-1002房、D3-1005房、D3-1105房、D1-1201房、D2-1301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陆出审判员李德运审判员黄荣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曾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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