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5-05-29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整,上缴国库;

处以罚款人民币50500元整,上缴国库. 合并罚没人民币507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商银行,也可以使用博罗县财政局在我局设置的POS机刷卡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罗县人民政府或者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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