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5-06-09 |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十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十三)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十四)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法律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据法律履行;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十五)上市公司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 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 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6. 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 (十六)除非公开发行方式外,中国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设行政许可,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实施. (十七)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十八)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监管,对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十九)法律禁止特定行业公司员工持有、买卖股票的,不得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二十)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