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5-06-13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服务我省创新驱 动发展战略,建设一支符合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要求的高等 学校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院 校)、高职高专、成人高校中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在职 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教师(研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的评审. 第三条 教师职务评审要按照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 考核、择优晋升 的原则,把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学术水平、 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条 对以科研型为主的大学,在坚持教学科研并重的情 况下,鼓励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强调科研成果的转化;
对以教学为主的院校,应把握突出教学业绩、兼顾科研的原则;
对普通专科学校、高职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应以教学业绩为主, 重点测评其教学方面的突出成绩,鼓励广大教师将主要精力投入 到教学工作中.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有良好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职责,理论 联系实际,学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二)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取得高 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现职务 5年以上. 四)论文、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年度考 ( 核、继续教育等要求,按照国家及甘肃省职称评审的相关文件规 定执行. 第六条 业绩特别突出,直接评审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条件 对于在科学研究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或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做出重大贡献的我省高等院校在职在岗教师,可不受学历、资历、 台阶年限、专业年限、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的限制,直 接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达到下列第一类条件 1项者可直 接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达到下列第二类条件 1项者可直 接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一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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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项目第一主持人完成的科技成果,经推广、转化 后形成新产品,并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或形成品牌,创收
2000 万元以上,且形成利税 200万元以上;
或作为第一研发人,通过 技术改造、革新,对企业的生产工艺产生直接影响,创收
5000 万元以上,且形成利税 500万元以上.以上业绩,申报时须附项 目证书、产品证书或技术合同、收入及税收等凭据.
(二)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社 会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
一、二等奖. 第二类条件
(一)作为前 2名完成人完成的科技成果,经推广、转化后 形成新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或形成品牌,创收
1000 万元 以上,且形成利税 100万元以上;
或作为第一研发人,通过技术 改造、革新,对企业的生产工艺产生直接影响,创收
3000 万元 以上,且形成利税 300万元以上.以上业绩,申报时须附项目证 书、产品证书或技术合同、收入及税收等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