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5-06-14 |
二、分类监管工作 各分县局要依据《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生产许可证管理要求以及辖区实际,科学有效、积极稳妥地做好生产许可证企业分类监管工作.
(一)要及时组织辖区生产许可证监管人员认真学习总局的《试行办法》的各项规定,结合辖区监管实际,按照《试行办法》以及《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获证企业分类监管.对注册地和生产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获证企业,由企业生产地质监部门负责开展辖区生产许可证企业分类及监管工作.企业注册地质监部门应及时将获证企业信息通报生产地质监部门,生产地质监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分类和监管方式通报注册地质监部门.
(三)关于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企业,由生产地基层质监部门负责进行分类.
(四)关于生产多种生产许可证产品的企业分类工作.同一企业生产同一类别、不同实施细则管理的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应依据《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进行一次分类,采用同一监管方式;
同一企业生产不同类别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可以参照《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分别进行企业分类.按照从严监管的要求,应依据该企业最低类别实施相应监管方式.
(五)根据生产许可证产品风险等级调整分类监管方式.各分县局可参照总局发布的全国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中关于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确定本地生产许可证产品的风险等级及监管方式.对生产Ⅰ级(高风险)产品的企业应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将监管方式相应依次下调一级;
对生产Ⅱ级(较高风险)和Ⅲ级(一般风险)产品的企业,可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管方式.
(六)关于获证企业分类监管的动态调整.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实施细则、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增加许可项目,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等根据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书的,质监部门应重新进行企业分类并调整相应监管方式;
获证企业存在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形的,应将其调整为C类,实施加严监管方式.
(七)关于分类监管信息管理.A类、B类、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信息管理,由自治区质监部门参照《生产许可证企业(A、B、C类)分类监管信息》,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对符合AA类条件并自我承诺积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由基层质监部门管理分类监管信息和《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见附件8),由区局向总局定期上报《生产许可证企业(AA类)分类监管信息》(见附件7),总局视情况对外公示,接受消费者、新闻媒体和各方面的社会监督.基层质监部门对虚假承诺或不履行自我承诺的企业,应动态调整为B类或C类企业,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符合AA类企业条件的自我承诺.对AA类企业动态调整为其他类别的,应及时上报.
(八)关于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后处理.各分县局应将企业分类结果告知本企业.同时,建立降级企业约谈机制,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应对降级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告知对其降级的原因和事实,要求企业依法整改.分类监管措施不代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作出处理.获证企业的分类监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74号)中的要求,对辖区所有获证企业100%实施分类监管. 分类监管须按照企业获证单元,对每个获证单元分别进行分类,每个单元一套表,具体表格详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