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8-04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鹰潭市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为改善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决定调整鹰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现将《关于调整鹰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2019年5月6日至5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拨电话、电子邮件或信件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人: 李成联系

电话:6231725

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鹰潭市月湖区府前路24号鹰潭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6日 关于调整鹰潭市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鹰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鹰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划分图见附件2):南至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最南端,北至鹰潭高铁站,西至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最西端,东至月湖新城最东端.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见附件1)中的"III类(严格)"类别,具体为: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四、自2019年9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运输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原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被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被拆除或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生产、销售、运输和燃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进行监督举报(举报

电话:12369).

六、贵溪市、余江区人民政府和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可参照本通告划定本行政区域禁燃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鹰府发〔2013〕20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废止. 附件:1.高污染燃料目录 2.鹰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图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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