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30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兴宁市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减排工作,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持续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以及《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报批稿)》等有关规定,兴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及等级 自年月日起,兴宁市区建成区及近郊区域,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详见附图),并按照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

二、自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三、禁燃区内已建成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 年月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五、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以及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不包括车用燃料.

六、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燃料:①液态燃料:灰分不大于0.01%,含硫量不大于0.2%,运动粘度不大于20平方毫米/秒(50℃),残炭不大于5%,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液态燃料所规定的最严限值.②气态燃料: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气态燃料所规定的最严限值.

七、本通告由兴宁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管理局、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保局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所辖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九、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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