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9-07-31 |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荣昌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荣昌府办〔2016〕5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荣昌区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函》(渝环函〔2018〕38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调整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管控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的定义
(一)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 根据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及我区实际,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Ⅲ类(严格)管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以下燃料组合: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调整后范围 城区中心区域:北部扩至成渝高速公路,东部扩至成渝高速公司与成渝铁路交汇处,南部扩至城南大道,东北部扩至拓新香国城,西部扩至碧水西城,面积约11.8平方公里,比2016年增加面积4.5平方公里.涉及镇街及社区:昌元街道(玉屏社区、桂花社区、白象社区、海棠社区)、昌州街道(宝城寺社区、黄金坡社区、杜家坝社区).详见附件.
三、禁燃区建设及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工业生产、居民生活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二)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淘汰,或者改用管道天燃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淘汰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禁燃区建设时限 2018年底前,禁燃区内工业生产、居民生活及餐饮经营全部使用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设施全部淘汰,达到禁燃区目标要求.
五、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在2018年11月1日前发布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政府通告;
协调督促禁燃区相关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统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工作;
牵头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
会同区财政局安排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燃煤锅炉煤改清项目. 区城管局负责对违规占道销售或占道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区商务局负责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违法违规经营、销售行为的查处和打击.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优先配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天然气供应设施.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污染防治补助资金. 区公安局负责牵头维护工作期间的正常社会秩序,依法打击阻碍执法部门检查、执法和煽动闹事的行为. 区质监局负责督促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区食药监分局负责督促餐饮行业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昌元街道、昌州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禁燃区管理工作;
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引导群众不再使用高污染燃料;
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加大辖区监管力度,及时将高污染燃料燃用情况告知区环保局.
六、保障措施
(一)紧密配合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特别是在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清洁能源同步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禁燃区管理秩序.
(二)深入宣传发动. 昌元、昌州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强化督促检查. 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和管理工作纳入全区环境保护督查内容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内容. 附件:荣昌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对比图 附件 荣昌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对比图 抄送: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办公室,区人大 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