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7-30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t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7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

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

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

5.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 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 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 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 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1. 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 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 汽水系统图;

4. 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9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 锅炉型号;

2.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 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4. 额定蒸汽压力(Mpa);

5. 额定蒸汽温度(℃);

6. 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0及进、出口压力(Mpa) 7. 制造厂名称;

8.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核编号;

9. 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核监检标记;

10. 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再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气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核启动分离器德国内主要受压不见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 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计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TJ231

(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 Mpa的锅炉,可参照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 第11条 锅炉在安装前核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核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由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14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即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15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制订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作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1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控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用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8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彩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进,禁止带水焊接. 第19条 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第20条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 材料 第21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 第22条 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钢.对于板材其20°C时的伸长率δ5 应不小于18%,对于碳素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 V 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不低于27J. 第23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1. 钢板 2. 钢管 3. 锻件 4. 铸钢件 5. 铸铁件 6. 紧固零件 7. 拉撑件 8. 焊接材料 第24条 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 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且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第25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 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 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

3. 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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