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5-06-20

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三十)水泥(熟料)生产过程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十一)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事故防范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 (三十二)不得拖欠国家税收、职工工资和医疗费,按期交纳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

八、监督与管理 (三十三)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相关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和工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准;

土地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

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信贷支持;

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三十四)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水泥专家,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 凡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水泥(熟料)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已经生产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要停止生产和收回生产许可证. (三十五)准入条件发布前已投产运营的水泥(熟料)企业和生产线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 (三十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发布.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及相关技术、认证和检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

九、附则(三十七)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三十八)本准入条件所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规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十九)本条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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