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5-06-24 |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3.1.1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可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或子分部)工程. 3.1.2 检验批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系统或区段进行划分.设备可按单台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管道可按相同介质、相同压力等级、同一批次的检验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3.1.3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分项工程的划分,设备应以相同工作介质按台(或套)进行划分;
管道应按相同的工作介质进行划分. 3.1.4 分部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可划分为一个分部工程或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2 质量验收合格要求 3.2.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一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或点)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允许偏差项目每项抽检的点数中,应有8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在本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3 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3.2.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3.2.3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3.2.4 绝热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A的格式.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
3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
4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应采用本规范附录D的格式. 3.2.5 当绝热工程质量不符合本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3.2.6 现场抽样的性能检验及复验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 3.3 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及组织 3.3.1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依次进行. 3.3.2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3.3.3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3.3.4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向建设单位提出报验申请.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3.3.5 当绝热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时,其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应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付总包单位. 3.4 检查要求及检查数量 3.4.1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应按检验批进行,每一个检验批均应进行检查. 3.4.2 绝热层、防潮层、保护层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