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5-06-27 |
12 垃圾排放管理费 0.5-1元/吨 辽政发〔2001〕15号 辽价发〔1992〕197号 辽财预〔2002〕632号 沈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浑南分局 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13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见文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沈文城发〔1993〕8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市政设施道路损坏补偿费的征收并入城市道路挖掘费的征收 浑南区城建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浑南分局 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14 水资源费 ①一般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35元/立方米;
非居民取水0.7元/立方米;
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 ②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8元/立方米;
非居民取水1.2元/立方米;
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 ③地热水、矿泉水:居民生活取水1.2元/立方米;
非居民取水2元/立方米;
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 ④ 地表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2元/立方米;
非居民取水0.5元/立方米;
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 ⑤水利工程取水:0.05元/立方米. ⑥水电站取水: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0.008元/千瓦小时;
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0.005元/千瓦小时. ⑦疏干排水取水:直接排放0.1元/立方米,再利用0.2元/立方米.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10〕18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辽价发〔2011〕100号.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按辽财非〔2009〕546号执行,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 校舍安全工程 予以免征,辽财非〔2014〕498号规定,减半征收地表水(除水电企业),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沈房发〔2014〕41号 浑南区水利局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 校舍安全工程 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财综〔2003〕89号规定免收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
15 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破坏和影响的面积每平方米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0.5-2元:其中林地2.0元;
疏林地1.5元;
无工程果园1.5元;
草地、荒地林草覆盖70%以上的2.0元,林草覆盖70%-30%的1.5元,30%以下的0.5元;
耕地1元,坡耕地1.5元;
河滩、海滩0.5元;
扰动原有路面、建筑物等0.5元. 《水土保持法》,发改价格〔2014〕886号,财预〔2002〕584号,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按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文件规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机构征收的水土流失补偿费返给建设、生产项目所在乡(镇)30%;
分别上交省、市级各5%.市级水土保持机构征收的水土流失补偿费返给建设、生产项目所在县35%;
上交省5%.省级水土保持机构征收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分别返给建设和生产项目所在的市级、县级各20%,财综〔2014〕8号,辽财非〔2014〕277号 浑南区水利局 ①发改价格〔2014〕886号文件发布之后,具体收费标准我省尚未制定,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②按照沈房发〔2014〕41号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附件2: 2018年浑南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 收费单位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