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5-06-30 |
同时控股建设该项目有利於加快本公司在浙江区域的发展,进一步增强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实力. 基於上述原因,本公司董事认为有关出资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须予披露的交易 於本公告日,由於本公司向江滨热电公司出资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於5%但低於25%及所有其它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7 条) 均低於5%,故出资组建江滨热电公司事项构成了本公司之须予披露的交易及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所载之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而无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 章项下须经本公司股东批准的规定. 定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1994年12月13日在中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香港联交所及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
其A股则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出资协议」 指 本公司与绍兴热电公司於2012年3月29日签署的出资协议,拟出资组建江滨热电公司,建设及运营江滨燃气热电项目 「江滨燃气热电项目」 指 绍兴江滨燃气热电项目,位於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城江滨区南部工业园中部,项目规划建设4台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一期建设2台452兆瓦机组,总装机容量904兆瓦 「江滨热电公司」 指 浙江大唐国际绍兴江滨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周刚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2012年3月29日 於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为: 刘顺达、胡绳木、曹景山、方庆海、周刚、刘海峡、关天罡、苏铁岗、叶永会、 李庚生、李彦梦*、赵遵廉*、李恒远*、赵洁*、姜国华* * 独立非执行董事